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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刑事案件律师分析减刑后再犯新罪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18 访问量:632

  减刑,就是指对原判有期徒刑适度减轻的一种刑法实行主题活动,是对有悔过或有有功主要表现的服刑人员的一种奖赏,鼓励服刑人员悔过自新,正确引导其踏入正道,但假如减刑后再犯新罪该怎么处理?下边就由徐州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减刑后再犯新罪怎么处理:

  《刑法》第六十五条要求,被被判有期徒刑之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刑罚实行结束或是饶恕之后,在五年之内再犯理应被判有期徒刑之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理应从重处罚,可是过失犯罪和不满意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犯罪的以外。

  实际来讲,这类情况因再犯的新罪产生在不一样的时间范围而对减刑判决法律效力有不一样的危害:如果是减刑以后再犯新罪的,由于这类状况属新罪是于减刑判决恰当可用的状况下产生的,该新罪对先前的减刑判决法律效力不产生危害,故这时理应将对新罪所判刑罚与经减刑以后并未实行结束的刑罚或有待实行的刑罚依刑法71条的要求,推行并罚。

  符合减刑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要求:

  被被判管控、拘留、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实行期内,假如用心遵循监规,接纳文化教育更新改造,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的,或是有有功主要表现的,能够减刑。有下述重特大有功主要表现之一的,理应减刑:

  (一)阻拦别人重特大犯罪行为的。

  (二)举报牢房內外重特大犯罪行为,经核实确凿的。

  (三)有创造发明或是重特大技术创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制造、日常生活舍己为人的。

  (五)在抵抗洪涝灾害或是排除重大事故中,有主要表现的。

  (六)对我国和社会发展有别的杰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