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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就是指在履行合同全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缘故或别的缘故导致项目承包人在建筑施工全过程中努力了附加的花费或导致了损害,项目承包人规定发包人赔偿花费或损失赔偿的个人行为。那麼工程建筑索赔限期有多久呢?接下来徐州建筑工程律师就来为大家解释一下。
一、徐州建筑工程律师-工程建筑索赔限期有多久
造成索赔的缘故,即是索赔恶性事件。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就是指工程施工履行合同全过程中,索赔放在索赔恶性事件产生后的承诺期内不履行索赔权的,视作舍弃索赔支配权,其索赔权归入解决的合同书法律制度。承诺的限期即索赔时效期内,一般为28天。这种索赔时效,归属于解决时效的一种。
二、徐州建筑工程律师-索赔程序流程有什么
1、索赔恶性事件产生后28天内,向小区业主方传出索赔意愿通告。
2、传出索赔意愿通告后28天内,向小区业主明确提出赔偿财产损失和(或)增加施工期的赔付汇报及相关材料。
3、小区业主放在接到承包商提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材料后,于28日内给与回应,或规定承包商进一步填补索赔原因和直接证据。
4、小区业主放在接到承包商提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材料后28天内不予回应或未对承包商做进一步规定,视作此项索赔早已认同。
5、当该索赔時间不断完成时,承包商理应分阶段地为小区业主方传出索赔意愿,在索赔恶性事件终结后28天内,向小区业主方提交索赔的相关材料和索赔报告。索赔回应程序流程与3)、4)要求同样。
三、徐州建筑工程律师-工程索赔依据
《民法通则》第 106条规定:公 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规定“公 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 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 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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