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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方案。真实身份,说明一种关联,即与别人或机构中间的关联;居民身份,则说明其与国家、一定的地区和行政部门所管范畴存有的明确的联络,因此国家根据居民身份证规章制度来使这类关联流于形式,进而中国公 民在申请办理涉及到政冶、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等利益的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具有证实真实身份的功效。
本罪的客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行为。“伪造”,是无身份证件制作权的人制作虚报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修改、擦消、拼凑等方式,在确实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更改名字、年纪等事宜內容。“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行为主体,即法定年龄十六周岁具备刑事处罚工作能力的普通合伙人。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生产制造虚报的居民身份证是不是组成本罪,应做进一步剖析。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权力的范畴内,历经合理合法办理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便內容虚报与具体情况不符合,仍无外乎真身份证件,因此不属伪造、变造;但假如这类工作人员超越自我的职位范畴,违背相关程序流程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属'伪造"。
本罪的主观性层面是有意,并且只有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行为而执行该个人行为,并期待将欲意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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